1997年2月3日,刘某住宅电话线路突因通讯电缆故障而中断,不能通话。刘某遂于2月12日向县邮电局申告请求及时修复,一连数日均无结果。刘某后寻得邮电局维修班电话,多次打电话要求维修班检查,回复是工作忙不过来。刘某一家只能外出打公用电话,实感不便。无奈,在电话线路中断30天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邮电局立即维修电话线路,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经法院调解,被告邮电局自愿向原告刘某当面赔礼道歉,同时免收当月租机费,并且赔偿刘某财产损失200元。
刘某从安装电话之日起即与邮电局建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邮电局维修班在刘某多次催促下,以工作忙为由不予维修构成故意拖延,邮电局应负责任。邮电部颁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第219条规定:“用户电话因局方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连续3天以上而不足15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超过15天的免收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一个月以上的依此类推。”据此,法院调解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